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713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71954********,汉族,初中肄业,退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于某甲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琐事与其弟于某乙(男,63岁,顺义区人)发生口角,后二人扭打在一起,对向站立并互攥手部,其间,于某甲用右手攥于某乙左手,致于某乙左手第三掌骨骨折。经鉴定,于某乙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于某甲于2020年1月30日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远程库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照片、残疾人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丙、高某某、于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出警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于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方园
检察官助理:康云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侦查卷宗3册(内含光盘4张)、散材料14页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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