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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甲放火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街道**村**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经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于某甲平时经常向其父母索要钱财。2020年4月12日18时许,于某甲向其父母打电话索要钱财未果后生气,来到灯塔市沈旦堡镇后高大人村其父母家中,在其父母不在家中的情况下,将院内稻草抱至东屋炕上,后持打火机将稻草点燃后离开,致其父母房屋全部烧毁。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甲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于某甲对其实施放火的罪行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壹支;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房屋所有权证、谅解书、情况说明等;

3.证人于某乙、于某丙、某某甲、王某某、那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于某丁、某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故意放火焚烧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艳芬

                                  检察官助理:曹琳琳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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