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8〕290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办**社区**楼**号。被告人于某甲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3月17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甲和徐某某(2000年**月**日出生)二人认识后,于某甲提出要与徐某某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徐某某未同意。2018年1月31日21时许,徐某某与朋友朱某甲等人吃过饭后接到于某甲的微信,于某甲约其到临泉县**酒吧玩,其应邀而至并在酒吧内与于某甲喝酒聊天。次日1时许,于某甲强行将醉酒的徐某某带回家中自己房间内,利用徐某某处于醉酒状态,强行脱掉徐某某衣服并亲吻、抚摸徐某某身体,徐某某醒来后极力反抗。于某甲的父母听到徐某某的反抗声到于某甲的房间内,于某甲停止侵犯并驾车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警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于某乙、朱某乙、朱某甲、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强行对妇女实施猥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茜
2018年5月2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9张,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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