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工作单位当涂县塘南镇藏皇阁居委会,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当涂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钱金荣,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0日至9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于某甲因情感纠纷,多次无故来到被害人于某乙和其妻子吴某某家中进行滋扰、辱骂。
2016年5月11日晚8时许,被告人于某甲酒后至被害人于某乙位于当涂县**镇**村**自然村的螃蟹养殖棚,被发现后与于某乙发生争执,于某甲遂掐住于某乙脖子将其强行推至棚内并按在床上,同时用膝盖顶在于某乙腹部,让于某乙喊其“爹爹”。期间吴某某阻止未果。在于某乙喊“爹爹”后,于某甲放开于某乙,于某乙随即喊救命,于某甲遂在棚内拿了一把菜刀威胁于某乙若再喊叫就将其砍死,后被吴某某抢下菜刀并推出棚外。于某乙随后追出并手持稻叉声称要戳死于某甲,于某甲跳入螃蟹养殖塘,于某乙持稻叉向水面戳了一下,后于某甲离开。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甲于 2019年5月16日被刑事传唤至当涂县公安局,于某甲于2019年9月2日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于某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于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随意殴打、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玉月
检察员:陈伟伟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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