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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街道**村**号,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01时许,在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街道**路北侧烧烤摊处,谢某某与于某乙因琐事发生冲突,后被告人于某甲(谢某某之子)持菜刀将于某乙砍伤。2020年07月28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警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于某乙之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2.证人卜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丰丽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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