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于某甲,别名于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21982********,汉族,小学肄业,**,出生地河北省赤城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镇**村**街**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14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8日至6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于某甲酒后驾驶白色“金杯”牌轻型封闭式货车(京N9****)由东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定泗路与七星路交叉路口处时,与驾驶绿色“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吉GR****)的驾驶员李某某(男,31岁,北京市人)发生纠纷,后被举报查获。经检测,被告人于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7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检材密封袋、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康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等;7.其他证据材料:122报警台电话记录表、接报案经过、破案报告、查获经过、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战福志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昌平区**镇**村,联系方式13391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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