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73********,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西华县**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 于2020年6月1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 于2020年7月8日被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2时20分,被告人于某甲饮酒后驾驶豫PZ53**小型轿车沿起台至洪恩公路行驶至柘城县洪恩乡刘庄村,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于某甲供述与辩解;3、证人于某乙证言4、鉴定意见一份:被告人于某甲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9.4mg/100ml;4、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翠云
检察官助理:郭 英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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