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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甲交通肇事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722号

被告人于某甲曾用名于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职业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8时50分左右,被告人于某甲驾驶号牌赣C4P***重型自卸货车载沙石沿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路经324国道**路口往***高架桥方向行驶,途经324国道潮南区***路口时,碰撞到被害人谢某甲如骑行的电动车,致被害人谢某甲如倒地并遭赣C4P***重型自卸货车碾压当场死亡。

经鉴定,谢某甲如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器官严重毁损死亡。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当事人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谢某甲如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有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书》、《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及相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林洪

2019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于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随案移送视频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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