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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甲、王某甲等人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诉刑诉〔2019〕387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小区****单元**室。被告人于某甲曾因殴打他人,于2006年3月2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7日,罚款500元;又因赌博,于2009年7月3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10日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期一年。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于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涟水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2月2日被局刑事拘留,年3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楚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辱骂、威胁他人,于2018年12月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区分局不予行政处罚。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涟水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绰号“二逼”,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大道**号**小区**区**幢**室。被告人汪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5月11日被淮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2019年1月4日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涟水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绰号“小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新村**号楼**室。2019年1月4日,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涟水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小区**排**号。被告人王某乙曾因赌博,于2018年3月3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罚款200元。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涟水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经济开发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尹某甲曾因赌博,于2013年3月1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罚款200元并收缴赌资210元。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尹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涟水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经济开发区**路**号。被告人郑某甲曾因吸毒,于2017年6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又因吸毒,于2018年10月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6日。2018年12月27日郑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汤某某曾因赌博,于2018年3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收缴赌资60元。2019年1月8日,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办事处**村**组**号。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乡**村**组**号。2019年1月1日,被告人尹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虚假诉讼罪、诈骗罪、重婚罪,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汪某某、郑某甲、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以被告人王某乙、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尹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诈骗罪,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5日、8月31日将案件退回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7月15日、9月26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日、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

2014年以来,于某甲依仗家族势力,纠集王某甲、汪某某、袁某某、尹某甲、王某乙、郑某甲等人在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七星岛鱼塘、清枫花苑小区、环球好食汇等处开设赌场,通过向拉赌客中间人给付好处费,向赌客放贷、提供赌资和吃喝,引诱赌场的周边群众、拆迁户、老板等参与赌博,进行抽水渔利,放贷收息,非法敛财。在此过程中,形成了于某甲为首要分子、以王某甲、汪某某、袁某某、王某乙、尹某甲、郑某甲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盘踞在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庄一带,为非作歹,横行乡里,欺压群众,有组织实施了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诈骗、妨害公务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诸多被害人因赌博负债累累,被暴力讨债卖房卖车。于某甲等人在索债过程中肆意殴打、威胁、恐吓、滋扰被害人,致使一些被害人不敢报警、不愿报警,其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开设赌场

2014年以来,被告人于某甲在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七星岛垂钓园、清枫花苑小区、天香花苑、环球好食汇地下室等处开设赌场,先后安排尹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负责抽水,安排杨某甲、朱某甲等人站岗望风,组织唐某某、张某乙、汤某某、储某某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于某甲抽头渔利数十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寻衅滋事

1.2014年3月29日,于某甲因其赌场赌客王某丙到其他赌场参赌,怀恨在心,其在淮安市经济开发区**组李某某家门口以向王某丙要喜钱为由,借故生非,随意殴打王某丙。

2.2015年2月18日,于某甲为向赵某甲索要高利贷,其指使尹某丙、孙某甲、尹某甲强行将赵某甲的儿子赵某乙带至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于某甲办公室,中途无故对其实施殴打。

3. 2015年10月10日,于某甲为向马某甲索要赌债,在淮安市经济开发区**路**小区其办公室,持棒球棍随意殴打马某甲,并指使被告人王某甲对马某甲实施殴打。

4. 2015年8月份至2016年2月份,于某甲为向其赌场赌客曹某某索要赌债和高利贷,其组织袁某某、汪某某、尹某甲、朱某甲、杨某甲等人采取辱骂、恐吓、泼粪、殴打、拦截等方式多次对曹某某及家人实施滋扰。

5.2016年6月4日,在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小区孙某乙家门口,孙某乙与吴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吴某某请于某乙(于家老大)出面平事,于某乙到场后以孙某乙女婿杨某乙不给面子为由,打了杨某乙一耳光,在孙某乙儿子孙某丙打其一拳后,于某乙纠集于某甲、于某丙,于某丙纠集马某乙、徐某甲、徐某乙(均另案处理)到场,于某甲伙同徐某甲、徐某乙对孙某丙采取扇耳光、拳打脚踢的方式进行殴打。

6. 2016年夏天的一天,于某甲因忌恨其原赌场员工尹某乙开设赌场抢其客源,遂到尹某乙赌场进行打砸,对尹某乙进行辱骂、持刀威胁、恐吓,迫使尹某乙当天关闭赌场。

7. 2016年7月26日,于某甲为向其赌场赌客刘某某索要赌债,其在七星岛垂钓园内伙同王某甲、汪某某、袁某某,以扣留刘某某越野车,对其进行殴打、持刀恐吓、逼迫其打欠条的方式,索要非法债务。经鉴定,刘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8.2017年5月份的一天,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街道办事处城管队工作人员在对**村村民郭某某家开展拆违工作时,于某甲无事生非,指使郑某甲、汪某某、袁某某等人堵路阻扰拆迁工作,对城管工作人员进行言语恐吓、威胁、辱骂,将城管人员的梯子扔到河里。

9. 2018年2月3日,于某甲、王某乙因怀疑原赌场员工尹某丙反水,拍摄赌场内赌客赌博照片泄露给于某甲的仇家,指使郑某甲对尹某丙予以公开殴打羞辱,郑某甲遂带领张某甲持棒球棍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门口殴打尹某丙,后郑某甲将尹某丙被打倒地照片发给于某甲、王某乙、于某丙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朱某甲、杨某甲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马某甲、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郑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涟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鉴定意见书。

(三)妨害公务

2017年8月28,被告人于某甲在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局依法组织拆除好食汇食品城内的违法建筑时,其伙同于某乙、于某丙、徐某甲、徐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阻扰拆迁,于某甲采用辱骂、威胁等方式对抗执法,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的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期限改正通知书、淮安市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指导书;

2.证人唐某某、郑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于某甲以及同案关系人于某丙、徐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二、其他犯罪事实

(一)诈骗

2015年3、4月份的一天,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枫花苑小区于某甲开设的赌场内,于某甲伙同汤某某,通过诈赌(利用隐形眼镜和透视牌)的方式,骗得赌客唐某某人民币22.4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于某丙、朱某乙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于某甲、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寻衅滋事

1.2016年2月2日,于某丁(另案处理)在**KTV娱乐时,因被害人程某某多看了于某丁旁的女服务员几眼,于某丁纠集被告人汪某某、袁某某及徐某丙(另案处理)等三人持械对程某某进行殴打,致程某某头部、右手等处被砍伤。经涟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于某戊、章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汪某某、袁某某及同案关系人于某丁、徐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涟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鉴定意见书。

2.201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汪某某在王某丁、于某丙纠集下同马某乙、徐某乙、孙宇(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商贸城工地持凶器实施恐吓,阻扰左某某等人施工,企图强揽工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装修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中标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左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及同案关系人于某丙、马某乙、徐某乙、孙宇供述与辩解。

3.2018年8月5日凌晨,在清江浦区**广场A口广场,被告人袁某某纠集被告人汪某某及徐某丙、王某戊(均另案处理),持木棍无故对朱某丙进行殴打,致朱某丙面部、右手等多处受伤。经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朱某丙的陈述;

(2)被告人汪某某、袁某某及同案关系人徐某丙、王某戊的供述与辩解;

(3)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多次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汪某某多次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某某多次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尹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汤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尹某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于某甲、王某甲、汪某某、袁某某、王某乙、尹某甲、郑某甲为共同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系犯罪集团。被告人于某甲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于某甲、王某甲、汪某某、袁某某、王某乙、尹某甲、郑某甲共同实施部分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王某甲在集团犯罪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集团犯罪寻衅滋事第七起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系主犯。

被告人汪某某、袁某某在集团犯罪寻衅滋事第七起当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乙、尹某甲在集团犯罪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尹某乙、袁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汪某某、尹某甲、郑某甲、汤某某、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均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祥林

2019年10月14

附:

    1.被告人于某甲、王某甲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汪某某、袁某某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郑某甲现羁押于楚州区看守所、王某乙、尹某甲、汤某某、张某甲、尹某乙均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电子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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