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71989********,汉族, 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哈尔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园**栋**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被告人于某甲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26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招标有限公司业务一部项目**,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 )。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26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杨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20年1月6日、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3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4月左右,时任哈尔滨**集团党组**、**李某某(另案处理)指使哈尔滨**集团工程管理部**贾某某(另案处理)与时任**招标有限公司**于某乙(另案处理)、哈尔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某(另案处理、以下简称**公司)联系,为已经施工完毕但是没有依法进行招投标的电力工程后补招投标手续。
于某乙指派**招标有限公司业务一部**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指派**公司资料员被告人于某甲,配合贾某某的安排实施串通投标行为。贾某某负责提供后补招投标项目清单,并帮助寻找围标企业;于某甲负责编造所有需要后补招投标项目的投标文件,并在周某某的指使下到**招标公司一次性缴纳中标服务费;杨某某负责各项目编造招标文件,并帮助于某甲修改投标文件。经哈尔滨裕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未履行招投标手续的40项工程中标总金额为86,100,042.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招标项目基础信息表、中标通知书、人员信息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乙、葛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裕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杨某某串通投标,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于某甲、杨某均系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文婷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被告人于某甲、杨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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