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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甲、刘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693号

被告人某甲,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51955********,汉族,小学文化,藁城市**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0月10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由我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21962********,汉族,小学文化,河北***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由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曾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藁城市**种植专业合作社2013年4月28日成立,法人代表是于某甲,注册地点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经营范围:组织采购、供应本社成员种植谷物、蔬菜、果树所需要的农药、化肥、种子、农膜、农业机械;组织销售本社成员种植的谷物、蔬菜、果品等内容。

河北**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1月15日成立,法人代表是刘某甲,注册地点石家庄市长安区**钢材市场**区**号,经营范围:机电设备、五金材料、汽车配件、水暖阀门、钢材、建材、石材、保温材料、服装鞋帽、办公用品的批发零售。

河北**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7月1日成立,法人代表是刘某甲,股东是于某甲,注册地点石家庄市新华区**号,经营范围:农业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农作物种植,未经加工的初级农产品销售,预包装食品批发及零售,大棚农业种植技术开发等。

河北**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2日成立,法人代表于某甲,股东是刘某甲,注册地点石家庄市长安区**家园**公园**部,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国家非限制或非禁止的项目进行投资,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房屋买卖代理等。

被告人于某甲伙同被告人刘某甲注册成立藁城市**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北**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至2016年期间在未经有关金融部门批准的前提下,以上述合作社和公司名义,以高息为诱(月利率1%-2%),用藁城市**种植专业合作社股金单、河北**商贸有限公司和河北**投资有限公司借据、河北**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推广合同书及个人借条等形式公开面对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吸收53人406.7万元存款,共计返还本金28.5万元,返还利息33.9101万元,配送物品金额8.4万元,共计造成实际经济损失335.889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投资人陈述:投资人王某某、武某某、曹某甲、任某某、张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乙、秦某某、于某丙、刘某乙、曹某乙、张某乙的证言;4.书证:藁城市**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北**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投资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投资人提供的存款凭证(股金单、推广合同书、借据)等,司法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刘某甲未经国家金融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鱼

2020年5月14

附:

    1.被告人于某甲现羁押于藁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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