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单位佛山**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号**,注册号9144060458********,法定代表人:江某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甲,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111982********,系佛山**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单位佛山***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号**之**,注册号9144060035********,法定代表人:江某某。
诉讼代表人齐某某,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211994********,系佛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会计。
被告人于某甲,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4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系佛山**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佛山***新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出生地吉林省农安县,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佛山**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佛山***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于某甲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1月6日先后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单位佛山**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于某甲单位行贿的犯罪事实
1、2017年3、4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单位佛山**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让该公司以及与该公司有业务合作的**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在广东**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多个招标项目中能够顺利中标,由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于某甲决定,先后多次以该公司的名义,向广东**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汤某某、杨某某、李某乙、高某某、朱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贿送“好处费”共计现金人民币195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3、4月,被告单位佛山**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让与该公司有业务合作的**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柱上断路器、柱上负荷开关等配网设备框架招标”项目中能够顺利中标,由被告人于某甲决定并经手,以该公司的名义向广东**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部配网工程科科长汤某某贿送“好处费”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2018年4月,被告单位佛山**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让与该公司有业务合作的**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柱上断路器、柱上负荷开关等配网自动化设备框架招标(第二次)”项目中能够顺利中标,由被告人于某甲决定并经手,以该公司的名义向广东**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部配网工程科副科长杨某某贿送“好处费”现金人民币20万元。
(3)2018年7月,被告单位佛山**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让与该公司有业务合作的**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在“广东**有限责任公司2018-2019年10kV SF6全绝缘断路器柜自动化成套设备、10kV真空断路器柜(移开式)自动化成套设备等配网自动化设备框架招标”项目中能够顺利中标,由被告人于某甲决定并经手,以该公司的名义向广东**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部配网工程科副科长杨某某贿送“好处费”现金人民币80万元。
(4)2018年8月,被告单位佛山**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让与该公司有业务合作的**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在“广东**有限责任公司2018-2019年10kV SF6全绝缘断路器柜自动化成套设备、10kV真空断路器柜(移开式)自动化成套设备等配网自动化设备框架招标”项目中能够顺利中标,由被告人于某甲决定并经手,以该公司的名义向广东**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技术部生产计划及综合管理科副科长李某乙贿送“好处费”现金人民币10万元。
(5)2018年8月,被告单位佛山**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让与该公司有业务合作的**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有限责任公司2018-2019年10kV SF6全绝缘断路器柜自动化成套设备、10kV真空断路器柜(移开式)自动化成套设备等配网自动化设备框架招标”项目中能够顺利中标,由被告人于某甲决定并经手,以该公司的名义向广东**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部配网工程科科长汤某某贿送“好处费”现金人民币20万元。
(6)2018年8月,被告单位佛山**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让与该公司有业务合作的**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在“广东**有限责任公司2018-2019年10kV SF6全绝缘断路器柜自动化成套设备、10kV真空断路器柜(移开式)自动化成套设备等配网自动化设备框架招标”项目中能够顺利中标,由被告人于某甲决定,并指使该公司业务员于某乙经手,以该公司的名义向广东**有限责任公司肇庆供电局培训与评价中心主任助理高某某贿送“好处费”现金人民币10万元。
(7)2018年8月,被告单位佛山**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让与该公司有业务合作的**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在“广东**有限责任公司2018-2019年10kV SF6全绝缘断路器柜自动化成套设备、10kV真空断路器柜(移开式)自动化成套设备等配网自动化设备框架招标”项目中能够顺利中标,由被告人于某甲决定,并指使该公司业务员付某某经手,以该公司的名义向广东**有限责任公司惠州博罗供电局营业部计量线损专责朱某某贿送“好处费”现金人民币5万元。
(8)2018年10月,被告单位佛山**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感谢广东**有限责任公司江门供电局生产技术部配电管理专责陈某某在“2017年江门供电局可移动式应急移动电源物资框架招标”项目中对该公司顺利中标提供帮助,由被告人于某甲决定,并指使该公司业务员于某丙经手,以该公司的名义向陈某某贿送“好处费”现金人民币30万元。
2、2019年3月,广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对“广东**有限责任公司2018-2019年10kV SF6全绝缘断路器柜自动化成套设备、10kV真空断路器柜(移开式)自动化成套设备等配网自动化设备框架招标”项目进行调查,期间,被告单位佛山**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打探调查情况,由被告人于某甲决定,并指使该公司业务员于某丙经手,向负责调查工作的广东**有限责任公司监察部监察三科科长冯某某贿送“好处费”现金人民币5万元。
二、被告单位佛山***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于某甲单位行贿的犯罪事实
2017年年底至2019年2、3月期间,被告单位佛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为让该公司以及与该公司有业务合作的佛冈**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在广东**有限责任公司的多个招标项目中能够顺利中标,由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于某甲决定并经手,先后多次以该公司的名义,向广东**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汤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贿送“好处费”共计现金人民币65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年底,被告单位佛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为让该公司在“广东**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水泥杆、10kV角钢塔、混凝土盖板、混凝土预制件等配网材料框架招标”项目中能够顺利中标,由被告人于某甲决定并经手,以该公司的名义向广东**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部配网工程科科长汤某某贿送“好处费”现金人民币30万元。
2、2018年5月,被告单位佛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为让该公司在“广东**有限责任公司2018-2019年电缆支架、复合材料预制件、变电站箱体等电站及配网材料框架招标”项目中能够顺利中标,由被告人于某甲决定并经手,以该公司的名义向广东**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部配网工程科副科长杨某某贿送“好处费”现金人民币15万元。
3、2019年2、3月,被告单位佛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为让该公司以及与该公司有业务合作的佛冈**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在“广东**公司2019年主配网混凝土电缆盖板、水泥杆、配网混凝土预制件等材料框架招标”项目中能够顺利中标,由被告人于某甲决定并经手,以该公司的名义向广东**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部配网工程科科长汤某某贿送“好处费”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于某甲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监察委员会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单位佛山**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佛山***新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2.证人汤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会议签到表》、《评标专家评分汇总表》等书证材料;4.立案决定书;5.破案报告;6.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佛山**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佛山***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别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被告人于某甲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佛山**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佛山***新材料有限公司和被告人于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秋婷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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