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址同户籍地天津市宁河区**乡**街**排**号。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打工,现住址同户籍地天津市宁河区**乡**村**排**号。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22日,被告人于某甲指使于某乙盗窃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六合里33号楼附近更换下来的7.97吨废旧暖气管道,并予以销赃。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价格认证中心津(港)价认字(2019)第(023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管道价值16338元人民币。
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系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鉴于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于某乙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于某乙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洁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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