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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_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10

被告人,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某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平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平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0时50分,于驾驶的冀HZ7489号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兴榆线平某市土洞子梁路段,车辆驶至公路左侧路外向右侧翻,乘车人李当场死亡,乘车人王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李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玉芬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平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王 鉴定人: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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