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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王某甲,尹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273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号。2019年8月9日因盗窃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81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2019年6月27日因盗窃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3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王某甲、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于某某因李某甲和谷某某表现亲密而吃醋,与被告人王某甲及张某甲在黄岩区西城街道维多利亚KTV门口用酒瓶和拳脚对李某甲进行殴打,李某甲的朋友罗某某上前劝架,被告人于某某、王某甲及张某甲对罗某某拳打脚踢,经法医鉴定,李某甲和罗某某损伤均为轻微伤,被告人于某某还将罗某某的手机损坏,价值人民币424元。

2、2019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在黄岩区西城街道永宁公园南大门因与李某乙发生纠纷被李某乙打了两耳光。为报复对方出气,叫来被告人于某某及胡某某、王某乙、张某甲等人找到李某乙朋友杨某某停在黄岩区永宁公园南大门停车场的一辆白色荣某某牌SUV轿车,用石头砸、脚踢、刀划等手段将这辆SUV轿车砸坏,经黄岩区价格认定中心估价,损失价值人民币5867元。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尹某某家属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李某甲被损毁的手机(照片)、罗某某被损毁的手机(照片);

2. 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前科判决书;

3. 证人证言:证人谷某某、王某丙奇的证言,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谅解书;

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罗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王某甲、尹某某的供述,同案犯张某甲、朱某某、张某乙、王某乙、胡某某的供述;

6. 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7.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王某甲、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王某甲与人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二人轻微伤,被告人尹某某、于某某与人结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于某某、王某甲、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于某某、王某甲、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龙

检察官助理:杜佳颖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黄岩看守所;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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