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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住该村**区**号。2013年8月8日因非法储存罐装备被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5月24,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27日我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于某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唐县**乡**村非法销售液化气1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彩宏

(院印)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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