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208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广州市白云区**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号**栋**房)。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于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自编5号430室成立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无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或国际数据通信业务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以“网络优化”、“舆情监控”为名,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有偿编纂、发布虚构信息,以跟贴回复形式下沉原有信息等删除负面信息服务。至2020年6月,广州拓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于某某非法经营上述服务,向广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等客户收款合计人民币273640元。
期间,被告人于某某还以人民币25-35元每个的价格向他人提供印章图片,伙同他人伪造广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传媒有限公司、广州**服饰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印章共计236枚,其中部分印章经鉴定为伪造的公司印章。
2020年6月15日,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于某某,并扣押电脑、单据及公司印章等物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印章照片等物证;
2.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复函、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广州拓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于某某身为公司负责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又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文佳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盘7张。
3.依法扣押的电脑、印章等物(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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