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镇**村**号。2020年4月8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9月份,为食用,在莱阳市**镇**村自家房屋北侧菜地内种植罂粟。2020年4月8日,莱阳市公安局民警巡逻至莱阳市**镇**村,依法现场铲除并扣押罂被告人于某某种植的罂粟幼苗共计957株。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检测,被告人于某某种植的罂粟苗中检出罂粟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扣押清单、检测报告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视听资料;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非法种植罂粟957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艳红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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