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5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某某,住通某某**乡**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4月7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于某某在通某某**乡**村自家院内播种疑似罂粟植物。2020年4月2日被公安民警发现并当场铲除,经清点共750株。后经鉴定,疑似罂粟植物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冠军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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