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x月x日被告人于某某在莒县某小区东南角空地内,通过在鸟笼中投放诱饵的方式红隼一只,并将其圈养在家中的笼子里。该红隼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于某某在家中被抓获归案,后莒县公安局将涉案红隼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秀凤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刘官庄镇某村x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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