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二部刑诉〔2020〕Z14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家园**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巴林右旗**镇居民于某某为获取经济利益,于2020年6月10日至6月25日,在巴林右旗**镇**村,采取掏鸟窝的方式非法猎捕疑似蒙古百灵鸟151只,并利用微信联系出售。2020年6月29日其与不知情的张某某和郭某某二人一同驾驶一辆黑色华泰圣达菲越野车运输百灵鸟前往河北省保定市准备出售,车辆行驶至北京市房山区京昆高速韩村河公安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巴林右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于某某猎捕的148只鸟类活体和3只鸟类死体均为蒙古百灵,蒙古百灵为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巴林右旗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3只野生动物死体的价格总计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扣押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2.证人张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10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和禁猎区进行狩猎,猎捕野生动物151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赔偿因其非法狩猎行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对于某某判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耀程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1张;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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