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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非法狩猎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公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居住地吉林省双辽市**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于某某在其位于吉林省双辽市双山镇**村一屯的自家院内利用粘网非法狩猎野生鸟类,经公安机关巡查于2020年9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于某某尚未捕猎到野生鸟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于某某非法狩猎现场照片;2.书证:扣押清单、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民户籍信息;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彪

检察官助理:石磊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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