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黑龙江省汤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于某某在汤原县**乡家中院内通过架设粘网捕捉方式,共捕捉野生鸟类48只,均为活体。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48只野生鸟类中锡嘴雀3只,朱顶雀45只,均为黑龙江省一般及国家保护三有野生动物。
经侦查,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粘网、鸟笼照片等;
2. 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3. 证人隋某某、石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6.汤原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红
2020年1月20日
附:
1. 被告人现在汤原县取保候审;
2. 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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