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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非法提供答案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811992********,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案发前就职于山东黄河路桥责任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镇**村**号,现住址济南市历下区**街**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提供答案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非法提供答案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期间,被告人于某某在德州市“贵都酒店”1023房间使用事先购买的信号发射器、对讲机、袖珍耳机等无线电设备向德州市第五中学考场内参加考试的李某某提供试题答案,后被考场信号监测人员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在贵都酒店将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对讲机、信号发射器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教育部考试中心鉴定意见、发射器检测报告等;6、现场勘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提供考试答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提供答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于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迟伟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街**村**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835312****。

2.案卷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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