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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汤检诉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81964********,汉族,中专文化,系黑龙江省汤原县**医院**,住汤原县**家属楼**楼**单元**室。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于同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汤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分别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0月14日退后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8月29日、2019年11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分别于于2018年7月14日、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14日,某某甲(另案处理)成立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成立后,以分公司门店及“**财富”网为平台,通过打广告、散发传单、举办酒会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年化收益达9%-12%的理财产品,以此吸收公众存款。

2015年11月,被告人于某某受命组建成立浙江**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并担任总经理,负责招募人员组建团队和分公司日常运营管理。被告人于某某带领有关业务人员以**分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销售**公司高年化收益率理财产品,共向冯某某、侯某某、王某某等180名投资者吸收资金人民币11,407,115元。截至案发,给有关投资人员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1,242,115元。

经侦查,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企业档案、借款协议、金创影视基金合同及宣传材料等;

2.证人冯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汤原龙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鉴证报告;

5.汤原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妙姝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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