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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间,被告人于某某利用**公司的名义,虚构投资项目,以保本付息,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公开宣传,与49名集资参与人签订《项目借款合同》,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4,316,422元,尚有3,936,652元未归还。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于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流水、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5.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亭婷

2020年514日

附: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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