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大连市普兰店区人,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曾因犯保险诈骗罪于2005年11月16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9月16日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9日被原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9年7月,被告人于某甲为修建樱桃大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情况下,擅自在大连市普兰店区四平镇四平村老元城屯里沟林地内平整场地、挖土、建石墙。经大连绿缘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现场勘查,于某甲在四平镇四平村老元城屯里沟平整场地、挖土、建大棚石墙毁坏林地面积11,075平方米(合16.61亩)。其中,11,028平方米(合16.54亩)林地内的植被严重毁坏;47平方米(合0.07亩)的林地已丧失林业生产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及指认现场照片、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乙、于某丙、陈某甲、孙某某、王某某、陈某乙、刘某某、邵某某、李某甲、姜某某、张某某、宋某某、李某乙、高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危害了国家的林地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构成自首,且系累犯,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昌昆
代理检察员: 张洪亮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电话:13840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材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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