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341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址**苏木**嘎查**号,于2020年7月4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被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4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3日,被告人于某某在**苏木**嘎查自家草牧场内非法开垦草原种植玉米86.43亩,种植葵花104.33亩,经实地勘查于某某以非法开垦草原共面积为190.76亩。
被告人于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逮捕文书、案件移送函、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开垦草原面积示意图、草牧场补贴领取记录、农牧户信息采集表、草牧承包合同书、证明、**苏木行政执法委托书、执法证复印件;
2.证人包某某、白某某、那某某、韩某某等4人的证言;
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振宇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件材料和证据卷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卷外电子卷宗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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