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公诉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街**委**路**小区**单元**门。1989年4月11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青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0月26日,因故意伤害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2016年10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青冈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侦查,2019年5月18日,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将此案移交青冈县公安局侦查。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6月3日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妨害作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滥伐林木犯罪
2003年12月23日,被告人于某某购买了位于青冈县**乡**村**屯青中公路南100亩林权,2005年7月20日,该林地中的70亩办理了林权证。2005年11月24日,于某某以建糠醛厂为名在取得1.06公顷(15.9亩)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找到其哥哥和肇东市居民张三(真实姓名不祥)用油锯将70亩具有林权证上的400株树木及30余亩无林权证的树木全部伐掉,所伐树木拉至于某某经营的大全木材加工厂加工后卖出。2008年前后,于某某雇佣他人将此林地改为耕地后,租给他人种植白菜、玉米、大豆等农作物至今。
2005年6月21日,被告人于某某购买了位于青冈县**乡**村**屯西南林场林地300亩地树木1万株。当年7月20日,该林地取得林权证。2006年6月11日于某某以该林地树木存在病虫害为由到青冈县林业局申请将树木清除,后于某某找到其哥哥、张三用油锯将此林地树木全部伐掉,之后于某某并未将此林地复种林木。2010年前后,于某某让哥哥雇佣**村村民孙某某用拖拉机拉着于某某购买的开山犁将此地变为耕地后,租种给毕某某、周某某种植万菊寿一年,之后于某某本人在该地种植黄豆、玉米、高梁等农作物至今。
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面积(毁林面积)201. 6 亩(13. 44 公顷);由于把林业用地开垦成农田,原有植被全部被毁坏,森林土壤遭到破坏和污染(施用化肥和农药),A0 层土全部毁坏,森林生态系统极难恢复,达到了严重毁坏程度。由于木材的伐根和木材等检材完全灭失,毁坏林木的材积、蓄积无法确定,只能从林权证的记载中确定树种为杨树,地类为有林地。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林地状况登记表、林权证等;2、证人赵某甲、杨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于某某供述和辩解;4、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5、绥化市公安局现场勘察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
二、妨害作证犯罪
2019年5月31日,青冈县公安局在办理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调查发现:
2013年8月8日,青冈县公安局在侦查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时,于某某为了掩饰自己将位于青冈县劳动镇**村**队薪炭林地变为耕地的犯罪事实,事先通过青冈县劳动镇**村村民赵某乙找到同村农民王某甲、王某乙、程某某、高某某、杨某某,于某某告知上述5人公安机关询问核实此事时,你们要承认这片薪炭林地(50余亩)已由村上分给自己耕种。之后于某某又让赵某乙出具一张带有劳动镇**村公章的证言,用来证实该块薪炭林地中有1.06公顷属于于某某,剩余的薪炭林地被分给其他农户耕种。2013年8月8日,青冈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就此事依法询问赵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程某某、高某某、杨某某时,该六人证实是按照于某某指使向公安机关出具了虚假证言材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青冈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等;2、证人赵某乙、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于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巨大;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长生
褚伟志
邹建宇
王丛磊
2019年6月21日
附:1. 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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