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于某某非法占有农用地案)_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8〕429号

被告人于某甜,别名于某田,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3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庄**道**号。2017年6月20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甜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罪,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1日,被告人于某甜与保定市莲池区徐河桥村六户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用徐河桥村村北20余亩耕地。被告人于某甜未经批准,擅自在该土地及周边36.78耕地上建成三层办公用楼房、员工宿舍兼门房、彩钢厂房、硬化道路、龙门吊及导轨,覆盖及硬化面积达23.4亩。经保定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该地块耕地种植条件达到严重破坏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甜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占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会宁

2018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甜现住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庄**道**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