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8〕429号
被告人于某甜,别名于某田,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3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庄**道**号。2017年6月2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甜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罪,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1日,被告人于某甜与保定市莲池区徐河桥村六户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用徐河桥村村北20余亩耕地。被告人于某甜未经批准,擅自在该土地及周边36.78亩耕地上建成三层办公用楼房、员工宿舍兼门房、彩钢厂房、硬化道路、龙门吊及导轨,覆盖及硬化面积达23.4亩。经保定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该地块耕地种植条件达到严重破坏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甜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占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会宁
2018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甜现住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庄**道**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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