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5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经于2018年1月6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一中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在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家中现场查获土花3840个,经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涉案土花中灰色块状固体物质为烟花爆竹用烟火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称重记录,证明,补充说明材料,说明,办案说明,户籍信息;2.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鉴定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文成
王 蕾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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