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区,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大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3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7日大城县检察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9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住**镇**村,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大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7日大城县检察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5月份,被告人于某某与成都市**工地采购员张某乙以每立方米780元的价格口头签订了一批**公司生产的**牌B1级橡塑板。后于某某在河间市**镇**保温厂购买了B2级橡塑保温材料,让被告人张某甲将外包装偷换成**公司的**牌B1级橡塑保温材料的包装,销售给张某乙。先后两次共计假冒**牌B1级橡塑保温材料90余立方米,涉案金额7万余元。被告人到案后主动向被害人做出赔偿,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公司对二人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报案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报告、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张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国梅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人张某甲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