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临沂市河东区人,住河东区**街道**庄**号,2020年7月12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沂南县公安局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位于沂南县**道**镇坊**村路段西路面修整工地附近实施拉料作业过程中,倒车时疏于观察,将骑二轮电动车途经此地的被害人穆某某碾压致死。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察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献贵
检察官助理:王晓
2021年1月5日
附: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区**街道****村,联系电话:1521657****。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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