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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赌博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65********,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宝应县**镇**街**号。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人于某某在宝应县**镇**街**号其家中开设棋牌室,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夏某某、杜某某、卢某某等20人通过“晃一圈”方式赌博,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514元,被告人于某某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93元。

被告人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麻将机4台、赌资514元及违法所得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于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宝应县公安局搜查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百爽

2020年3月31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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