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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购买假币案)_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201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社区***组。因犯变造货币罪于2016年9月9日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因涉嫌购买假币罪于2019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被万源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万源市看守所。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购买假币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至今,被告人于某某通过QQ认识了万源籍制造假币的余某某(已起诉)。期间,于某某(QQ号28****9892,昵称****)使用QQ与余某某(QQ号147****153昵称“*****”)多次联系购买假币事宜。2019年3月31日于某某到达万源并入住河西**宾馆,余某某将自己制造的2005版人民币样板交给于某某验货。验货后于某某决定以每张2.3元的价格向余某某购买一万张20元面值的假币,双方约定4月5日上午8点左右在万源市河西盛锦苑广场(原广信汽贸公司前广场)交易。2019年4月5日,余某某携带伪造的人民币前往约定地点,当行至庙沟路与河西消防大队丁字路口时,被蹲守的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抓获并现场挡获面额20万元的假币。在河西盛锦苑广场,于某某也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同时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于某某分五次向余某某共购买800张20元面值的假币,假币面值共计16000元。于某某向余某某通过微信共计支付购买假币货款2280元人民币,分别如下:

1.2018年12月27日,于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用320元从余某某处购买100张20元面值的假币。

2.2019年1月1日,于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用560元从余某某处购买200张20元面值的假币。

3.2019年1月18日,于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用560元从余某某处购买200张20元面值的假币。

4.2019年1月24日,于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用280元从余某某处购买100张20元面值的假币。 

5.2019年2月21日,于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用560元从余某某处购买200张20元面值的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于某某的户籍资料、万源市中通快递余某某发件信息等书证;3.非同案共犯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购买伪造的人民币共计21.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于某某购买面值20万元人民币的伪造的人民币时,因公安机关抓获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军

2019年9月18日

附:

1.​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2.​ 被告人于忠斌现关押在万源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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