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745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2008年5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于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和苑小区门口超市附近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范某某贩卖冰毒一克。被告人某某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范某某的证言;物证检验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茜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先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