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011979********,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重庆**学院教师,重庆市南岸区人,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1月7日14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康翔花园小区内,将一包净重0.42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王某某,获毒资人民币300元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上述毒品、毒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提取、扣押、称量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虹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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