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3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937********,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文盲,中共党员,住沁水县**镇**路**巷**号。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7月23日被沁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庞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63********,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沁水县**镇**路**巷**号。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7月8日被沁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庞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以来,于某某、庞某某母子二人在位于沁水县**镇**社区**路**巷**号家中,向吉某某、张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咖啡因1000余克,获利450余元。其中,庞某某贩卖咖啡因1次,重量约200克。
2019年6月14日,沁水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庞某某及其母亲于某某的住处进行搜查,在其家中搜查出毒品疑似物,重约5755.29克。
经鉴定,在于某某、庞某某住所查获的可疑毒品物中检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于某某、庞某某的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吉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市)公鉴(理化)字[2019]802号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庞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
检 察 员: 张沁林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庞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沁水县**镇**路**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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