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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贩卖毒品案)_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刑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于某某,绰号“于玛几”,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会同人,住会同县**附近。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4月27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05年9月15日被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1月5日被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27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会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会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0日10时许,吸毒人员林某某电话联系申某某让其帮忙购买海洛因,申某某告诉林某某其正与被告人于某某在自己家里,在得知于某某在申某某家后,林某某来到申某某家向于某某提出要购买一个海洛因“包子”,并通过微信扫码方式向于某某支付了100元,于某某收款后将一个重约0.09克的海洛因“包子”给了林某某,林某某将该海洛因“包子”吸食完。林某某在离开申国欢家时以赊账的方式向于某某购买了一个重约0.09克的海洛因“包子”。

2、2020年4月22日10时许,吸毒人员林某某来到申某某家,看到被告人于某某在林某某家后,林某某向于某某提出要购买200元的海洛因“包子”,并向于某某发了200元的微信红包,于某某收款后将两个分别重约0.09克的海洛因“包子”给了林某某。

3、2020年4月26日18时许,吸毒人员林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于某某购买一个海洛因“包子”,两人约定在会同县**花园附近交易。两人来到交易地点之后,于某某给了林某某一个重约0.09克的海洛因“包子”,林某某向于某某发了80元的微信红包。二人在交易完成后被公安办案人员现场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于某某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身上携带毒品“包子”14个,净重1.11克。经鉴定该毒品“包子”含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申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指认、辨认、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宏

检察官助理:李贵平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羁押在会同县看守所;

2.移送该案侦查卷宗贰册和检察卷宗壹册;

3.移送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随案移送光盘捌张;

5.《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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