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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9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迎泽二大队职工,户籍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园**号楼**单元**号,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7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于某某谎称可以为他人办理变更强制措施的事情,骗取了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被告人于某某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在本市杏花岭区万达广场通过手机转账8万元。赃款挥霍。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8万元。

2019年7月,被告人于某某谎称可以为他人办理判处缓刑的事情,骗取了被害人辛某某的信任,被告人于某某骗取被害人辛某某在本市晋源区**村**等地转账45000元。赃款挥霍。

2019年10月,被告人于某某谎称可以为他人办理判处缓刑等事情,骗取了被害人王某甲的信任,被告人于某某骗取被害人王某甲在本市小店区**小区内微信转账57000元。赃款挥霍。

2019年11月,被告人于某某谎称可以为他人处理驾驶证吊销的事情,骗取了被害人曹某某的信任,被告人于某某骗取被害人曹某某在本市万柏林区**公园附近微信转账20000元。赃款挥霍。

2019年10月,被告人于某某谎称可以为他人处理交通违章的事情,骗取了被害人王某乙的信任,被告人于某某在本市杏花岭区**街骗取被害人王某乙微信转账30000元。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志文

检察官助理:王树祥

2020年4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现逮捕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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