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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1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烟台市牟平区**街**号,现住烟台市牟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7月份至8月间,虚构中石化加油卡充值1000元送200元的事实,诱骗被害人宋某某进行充值,骗取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共计27116元用于个人消费。

案发后,所骗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证人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有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所骗赃款已退还,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艳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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