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于宝根,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5199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镇**村**号,现住东营市**号楼**单元**室。于宝根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4月2日被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利津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10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2日以被告人于宝根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7月的一天,被告人于宝根以其母亲生病、需借车回家看望为由,从李某甲处将被害人孙某某所有的别克牌英朗轿车骗走,并以各种理由推脱还车时间,后于宝根在2017年12月29日将该车以24000元钱价格出售给赵某某。2018年1月,王某某从赵某某处以41000元钱价格购买该轿车。经鉴定,涉案别克牌轿车价值人民币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于宝根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宝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宝根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宝根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朝旺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于宝根现被羁押于利津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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