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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诈骗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五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1811997********,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北安市********户农民,住该村。2018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1月27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于2020年9月25日释放。2020年11月8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五大连池市看守所。

本案由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两名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初,被害人吴某某因想看望被羁押在克山县看守所的朋友张某某,便使用手机“陌陌”软件发朋友圈,内容为“这个派出所,谁有认识的人”,被告人于某某看到后,便添加了吴某某好友,介绍自已叫张某甲,是哈尔滨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并向吴某某发了一张监狱警察身着警服的照片,称是其本人。于某某对吴某某称其认识克山县第三派出所的所长,也认识齐齐哈尔市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可以找人帮吴某某办理进看守所看望张某某的事情。2020年10月11日,于某某谎称自己过生日,吴某某于当日向于某某使用的微信号(ys1303977****)发了88.88元红包;于某某让吴某某与其处朋友,吴某某便向其用微信继续转账520元。2020年10月12日,于某某使用微信语音聊天告诉吴某某他在齐齐哈尔市司法局找到熟人了,现在需要钱打点关系, 吴某某便向其转账5000元钱,全部款项被于某某挥霍。

被告人于某某在2020年10月中旬,在“陌陌”上认识了被害人姚某某,于某某向其发送一张辅警工作证照片,对姚某某自称叫李某某,是退伍军官转业,目前为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侦处处长,以骗取姚某某好感。随后于某某让姚某某与其处朋友,姚某某同意。2020年10月30日,于某某见姚某某对其信任,便谎称自己到上海办理一起入室强奸杀人案,因为单位在查贪污时,将其名下工资卡封停了,让姚某某向其汇款,于某某此时在江苏南通市****超市借来超市二维码,让姚某某扫描此二维码支付1000 元人民币,于某某取现后离开,全部款项被其挥霍。被告人于某某诈骗数额为人民币6608.88元(吴某某5608.88元、姚某某1000元),于某某现已返回被害人吴某某诈骗数额,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到案、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手机照片、谅解书等;

2.证人史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张明星

2021年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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