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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8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汤原县********号)。202093日因涉嫌诈骗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911日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12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于某某谎称帮助被害人孙某乙办理土地纠纷事宜,先后两次共骗取孙某乙所谓“活动”费用共计人民币22,000元,后失去联系,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于某某将全部赃款退还。

经侦查,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9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北京市北京西站附近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于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李某某、孙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洋

检察官助理:于慧琳

2021115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桦南县**镇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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