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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诈骗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刑检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78********,汉族,小学,无职业,吉林省辉南县住辉南县****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8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前至2016年底,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自己倒卖粮食需要资金的事实,许诺倒粮挣钱后给被害人李某甲分红,通过现金交易、信用卡套现、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骗取李某甲80.4万元人民币。2017年初至2018年8月份,于某某骗取李某甲信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辉南县领导兰某某帮助于某某申请项目需要送礼的事实,骗取李某甲30万元。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于某某冒充兰某某身份打电话给李某甲,谎称自己得癌症需要金钱看病的事实,骗取李某甲金钱7万余元。2017年底至2018年6月份,于某某分别虚构自己偷钻戒被派出所抓获需要金钱取保、给李某甲办工作、去天津谈项目、用金钱给李某甲的工作打通关系的事实,共骗取李某甲金钱12万。于某某在2016年前至2018年底将骗取李某甲总计达人民币129.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劣迹、到案经过、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忠涛

2019年10月21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被害人李某甲已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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