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71961********,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街道**路**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路**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凌某甲(贵溪**有限公司的老板)的姐姐凌某乙是好朋友,凌某甲通过其姐凌某乙认识了于某某。2014年,贵溪**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凌某甲姐夫钱某某将此事告诉了于某某,于某某夸口说如给她100万元疏通关系她能帮凌某甲公司到招商银行贷款3500万元;凌某甲听说后,信以为真,于2014年9月29日,委托他表弟盛某某、姐姐凌某乙特意送100万元现金给于某某“跑关系”;但过了数日,于某某便找到钱某某,说银行的款贷不下来,但她正在通过北京的关系为浙江省筹钱,三个月就筹得到,届时浙江省会给她一笔酬金,她拿到酬金后可以以每月2.9厘的利息借给凌某甲3500万元,为此,她还要凌某甲再拿20万元钱让她到北京“跑关系”;凌某甲听到该消息后,于2014年10月20日,又让其姐凌某乙送了20万元现金给于某某;不久,于某某在浙江富阳又约见了钱某某、凌某甲,说她正在部里搞二个铜产品项目,搞成后准备与凌某甲公司一同做这二个项目,要求凌某甲再拿120万元钱让她继续“跑关系”,于是凌某甲于2014年11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转了120万元钱到于某某的工行账户上。此后,钱某某、凌某甲多次向于某某催问筹款以及申办二个铜产品项目的事,于某某总是以种种理由敷衍,并未真正帮其融资或者申办项目;2016年11月20日,钱某某、凌某甲要求于某某退还给其“跑关系”的240万元钱,于某某遂向凌某甲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在2017年9月25日前将这笔钱还清,但至今,于某某也未向凌某甲所在公司清退一分钱。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7月1日被杭州市富阳区**派出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打款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盛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凌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伏胜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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