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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900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自报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贵州省桐梓县**镇**村**号。2015年2月16日因犯强奸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2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9日再次变更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楼某某”、“小勇”等人(均另案处理)在缅甸组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020年3月底,被告人于某某等人在“楼某某”等人组织下从贵州遵义出发,经重庆、西双版纳,从云南边境非法越境到缅甸“楼某某”的诈骗窝点,并分配至“小勇”为组长的组内实施诈骗,具体方式为被告人于某某假冒“成功人士”,通过工作手机上的微信、陌陌、探探等聊天软件寻找单身、离异女性加为好友,逐步发展为恋爱关系骗取信任,后谎称有内部消息、稳赚不亏,诱骗被害人到指定平台上投资股票、外汇等,先通过设置点数让被害人赚取少量盈利,待被害人不断加大投资后控制平台让被害人亏损或者将投资平台关停或者停止提现。同年5月14日至5月24日,被告人于某某以“胡某某”的名义伙同“小勇”等人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孙某某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16万元,被告人于某某分得5万元。期间,被害人孙某某急需用钱,被告人于某某等人于同年5月19日给被害人孙小某某人民币1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归还给被害人孙某某共计人民币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收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于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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