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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诈骗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2199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因涉嫌诈骗罪,经晋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于某某萌生了利用学生身份从分期平台购买手机后转手做成人分期的想法,随后让裴某某、田某某、姬某某、苏某、王某某等人以大学生的身份在分期乐、趣分期、来分期等平台多次购买指定机型的手机,承诺按时偿还学生分期平台购买手机的钱款,每办理一部手机还会支付一定的报酬。在得到手机后,于某某仅将部分手机做成人分期后,将剩下的手机以低于市场价200-500元的价格套现,所得钱款一部分用于自己开销,一部分用于偿还学生在分期平台上的钱款。在无力偿还钱款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某某谎称自己做分期手机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让裴某某等人在名校贷、招联金融、任我花、支付宝花呗等借款平台借款,办理信用卡供其使用,所得钱款用于放高利贷牟利、偿还分期平台前期的欠款。裴某某等人发现平台上的钱款逾期后,向于某某核实情况,于某某谎称自己将钱款用于赌博,并拒绝偿还裴李鹏等人在分期平台,贷款平台的贷款,将被害人联系方式拉黑后,逃匿。

综上:被告人于某某诈骗裴某某131094.96元,诈骗苏某83435.15元,诈骗田某某31879.22元,诈骗姬某某30343.13元,诈骗王某某2715.74元,共计27946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被害人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鹏飞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山西省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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