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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诈骗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541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镇****组,捕前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楼。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局刑事拘留;因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4日,被害人成某某经老乡介绍认识了被告人于某某。双方熟络后,于某某谎称自己家里是做工程的、家产庞大且在惠州、深圳有多处房产,同时他本人在经营管理一个慈善基金会,可以给成某某提供经济上救助,还表示要将自己名下一套房子过户给成某某。
2019年1月6日,被告人于某某带被害人成某某到大亚湾区**小区的两套已卖给他人的未上锁的毛坯房**栋**房、**栋**房中,骗成某某这两套房子是自己的,并且要赠送一套给成某某。2019年1月13日至1月26日期间,于某某以房子过户给成某某和工程款周转困难为借口,骗取成某某通过微信向于某某转账10次,共计42700元人民币。于某某将成某某转账的钱用于还自己的工商银行**支行信用卡,随后在成某某多次催促还钱的情况下停用了自己的手机并将成某某的微信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国煌

2019年12月1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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