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潍坊市坊子区人,群众,任潍坊**新区钢城街道于家官庄村会计,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街道**村**号,现住潍坊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父于某乙已经死亡的事实,虚构、编造于某乙健在情况,伪造于某乙的**认证材料,骗取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固原市分公司为于某乙发放养老金、退休津贴等,共计281441.8元。
被告人于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住院病历、死亡记录、于某甲伪造的于某乙的死亡证明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协助认证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社保账户及基本养老金发放情况和说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固原市分公司职工工资表及发放退休工资的情况说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潍坊高新区分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国邮储银行取款通知单、中国邮储汇款取款通知单、办案说明、户籍信息等;2、证人郝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社会保险金及其他社会保障待遇,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于某甲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霞
检察官助理:宋伟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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